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若干规定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推动慈善活动在基层开展。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区域慈善指数。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信息沟通、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村(社区)单位、居民为慈善活动、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发布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救助需求有序对接。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检验检疫、通关、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保障捐赠物资及时送达。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必要准备,保证应急状态下捐赠财产准确、及时、有序登记和发放,并及时规范地披露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消除、降低影响,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一)捐赠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票据的,按票据确认捐赠物资价值;不能提供票据的,综合考虑市场公允价格、折旧等因素协商确认。
(二)对捐赠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应当另行造册登记。
突发事件发生时,捐赠物资可以先行登记使用,事后认定价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对慈善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可以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慈善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慈善服务的场所,其用电、用水、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用人单位将良好慈善记录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的参考依据。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慈善记录的人员给予优待。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遇到困难向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评估制度,对慈善项目设立的合理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鼓励第三方机构对慈善项目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