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工作站(室)、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志愿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等,推进城乡社区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帮助慈善组织以及其他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力量与困难群众进行有效对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慈善活动开展。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信息沟通、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村(社区)单位、居民为慈善活动、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