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消除、降低影响,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