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需要对捐赠人捐赠的财产价值进行确认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捐赠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票据的,按票据确认捐赠物资价值;不能提供票据的,综合考虑市场公允价格、折旧等因素协商确认。(二)对捐赠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应当另行造册登记。突发事件发生时,捐赠物资可以先行登记使用,事后认定价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