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由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推动慈善活动在基层开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