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职责,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发布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救助需求有序对接。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检验检疫、通关、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保障捐赠物资及时送达。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必要准备,保证应急状态下捐赠财产准确、及时、有序登记和发放,并及时规范地披露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