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制度,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将慈善组织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的参考依据。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评估制度,对慈善项目设立的合理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鼓励第三方机构对慈善项目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