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30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一)畲族语言及口头文学;
(二)畲歌、舞蹈、武术;
(三)畲族传统技艺;
(四)畲族饮食文化;
(五)畲医畲药;
(六)畲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七)与畲族生产方式、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相关的建筑、服饰、器具、手稿、谱牒等;
(八)比较完整的畲族文化生态区域;
(九)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有畲族聚居村的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并指导畲族聚居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畲族聚居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畲族文化保护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并用于:
(一)征集、搜集、整理和出版畲族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等;
(二)抢救保护濒临消失的畲族传统文化;
(三)开展畲族文化展示、展演、传习、学术等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以及畲族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四)扶助畲族文化产业发展;
(五)对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六)畲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其他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畲族文化的研究,培训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等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学术、艺术团体和个人从事畲族文化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畲族文化活动周的时间及活动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畲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别、保护责任单位等事项。对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畲族文化资源信息。
经评审拟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畲族文化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与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要求、措施、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开展项目的传承、培训;
(三)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保护管理责任人享有申请资助、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参与制定保护方案、开展展示展演活动等权利。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日常履职提供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保护管理能力。
鼓励和支持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筑、文化生态区域申报历史建筑或传统文化村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畲族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
市、县(区)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潮州刺绣、婚纱礼服等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畲族刺绣、民族服饰等传统工艺美术的创作和推广工作,培育优秀畲族传统文化产业。
倡导畲族公民在参加重要会议和畲族节庆活动时穿戴畲族服饰。鼓励畲族文化场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戴畲族服饰。
畲族语言、畲歌的老师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聘任。鼓励热心畲族文化的群众参与畲族语言、畲歌的传承、教学工作。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畲族语言教学点的管理,维持稳定的教学秩序。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优秀畲族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挖掘、整理和开发具有本地特色、健康的文化创作、表演、展览等活动。
开展畲族文化展演活动,其展演内容、服装服饰等应当符合该民族的传统历史和风格样貌,不得随意改变。
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取消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