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畲族文化保护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畲族特色和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畲族文化保护项目进行保护。

畲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别、保护责任单位等事项。对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