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畲族文化是指具有畲族特色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形式、形态。包括:

(一)畲族语言及口头文学;

(二)畲歌、舞蹈、武术;

(三)畲族传统技艺;

(四)畲族饮食文化;

(五)畲医畲药;

(六)畲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七)与畲族生产方式、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相关的建筑、服饰、器具、手稿、谱牒等;

(八)比较完整的畲族文化生态区域;

(九)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