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畲族分布情况,在畲族聚居地文化站等场所设立畲族语言教学点,定期免费向公众提供畲族语言、畲歌学习服务。

畲族语言、畲歌的老师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聘任。鼓励热心畲族文化的群众参与畲族语言、畲歌的传承、教学工作。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畲族语言教学点的管理,维持稳定的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