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以弘扬优秀畲族文化为目的的各类文化创作、表演、展览等活动。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优秀畲族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挖掘、整理和开发具有本地特色、健康的文化创作、表演、展览等活动。开展畲族文化展演活动,其展演内容、服装服饰等应当符合该民族的传统历史和风格样貌,不得随意改变。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