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畲族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