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取消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资格。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