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9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自治县县城的下列区域,具体为:
(一)蓼皋街道:平块社区,滨江社区,南门社区,吊井湾社区,枇杷社区,云落屯社区,桂花社区,马田龙社区,麻旦社区,决基社区,育才社区,团山社区,文山社区,牛场村,粑坳社区的粑坳组、白腊堂组、老朴茨组、小河组、上大坪组、下大坪组,稿楼社区的满家组、团山组、上稿楼组、下稿楼组、甲子山组、九龙坡组和高峰社区的方家组、尹家组、伍家组、李家组、莫家组、洗马组、上高峰组;
(二)世昌街道:道水社区的八组道水安置点至九组小岩头、十组犀牛洞至道布;
(三)太平营街道:土屯社区,老寨社区的一组、七组和古庄社区的一组、二组。
除前款规定的区域外,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需要加强管控的区域。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城区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的经营布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
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场所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蓼皋街道办事处、世昌街道办事处和太平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及时劝阻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执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和巡查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增强村(居)民环保意识和自律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一)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二)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福利院、金融、电信、邮政等单位;
(三)商贸集市、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影剧院、歌舞厅、停车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燃油、燃气、供水、供电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客(货)运站、高速公路、主次干道、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地下综合管网等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山林、公墓等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
(二)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时间和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行人、车辆、树木、河道、建(构)筑物、窨井、公共绿地、建筑工地等投掷、抛射燃放;
(二)在建(构)筑物的室内、屋顶、阳台、公共楼道等场所投掷、抛射、悬挂燃放;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确因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信息;购买者不能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销售者不得售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进行登记、查处,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