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城区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的经营布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

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场所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蓼皋街道办事处、世昌街道办事处和太平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及时劝阻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执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和巡查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增强村(居)民环保意识和自律意识。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