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城区其他区域,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确因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信息;购买者不能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销售者不得售予。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