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在自治县城区内,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区域和场所外,下列时间和情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二)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时间和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