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自治县城区内,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区域和场所外,下列时间和情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

(二)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时间和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