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自治县县城的下列区域,具体为:
(一)蓼皋街道:平块社区,滨江社区,南门社区,吊井湾社区,枇杷社区,云落屯社区,桂花社区,马田龙社区,麻旦社区,决基社区,育才社区,团山社区,文山社区,牛场村,粑坳社区的粑坳组、白腊堂组、老朴茨组、小河组、上大坪组、下大坪组,稿楼社区的满家组、团山组、上稿楼组、下稿楼组、甲子山组、九龙坡组和高峰社区的方家组、尹家组、伍家组、李家组、莫家组、洗马组、上高峰组;
(二)世昌街道:道水社区的八组道水安置点至九组小岩头、十组犀牛洞至道布;
(三)太平营街道:土屯社区,老寨社区的一组、七组和古庄社区的一组、二组。
除前款规定的区域外,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需要加强管控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