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元奖励。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进行登记、查处,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