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县阳宗镇所辖546平方公里的区域,其中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为重点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三)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负责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澄江县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保护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1769.90米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外延20米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外延50米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设施;
(五)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七)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八)伤害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九)销售、使用高残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十)损毁、移动界桩,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新建、扩建陵园、墓地;
(二)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一)向阳宗海水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废弃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
(四)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
(十)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一)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到环保标准后,向流域外排放。
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价体系,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经过降温处理,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负责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底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削减城镇生活污染,防治面源污染。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阳宗海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计划,管理出海口节制闸,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等费用,但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除外。
在阳宗海保护区开采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在报经阳宗海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
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阳宗海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和法定义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五)不按照规划进行开发或者擅自调整规划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移动界桩,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扩建陵园、墓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阳宗海水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废弃物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依法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产生的污水未向流域外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禁用的捕捞设施、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没收违法所得及水产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乱扔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