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阳宗海保护区相关规划,采取逐步迁出、调整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内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