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监测系统及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

在阳宗海保护区开采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在报经阳宗海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