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阳宗海水体超标排放热废水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