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阳宗海水体超标排放热废水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