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种植生态防护林。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负责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底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