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5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5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二)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
(四)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五)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六)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七)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
(九)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居(村)民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并按照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对本居(村)民委员会的居(村)民在本居住地区(村)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评价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公共卫生知识和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公共卫生习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容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
在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期间,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
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环卫保洁人员、交通协管人员、保安人员、志愿者参与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协助的,被请求协助的部门应当协助。
(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