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记录制度,依法将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公开曝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