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评价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公共卫生知识和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公共卫生习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容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