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文明、规范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