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与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治协议。签订协议的组织或者单位配合治理其责任区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