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每年四月爱国卫生运动月的第二周为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

在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期间,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