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并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