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关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4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4月30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2月28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优化政务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统筹政务服务大厅和一窗综合受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在线平台业务融合,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定期更新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或者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提高审批效能。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用企业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费用或者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经营性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将承担的服务事项分包、转包、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第三章优化市场环境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供水、供气、供热新增企业用户报装,应当自报装之日起分别于五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八个工作日内办结。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金融机构应当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质)押物范围,丰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融资类型,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歧视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依法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因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依法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兑现、延迟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等款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不得向市场主体强制收费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第四章优化法治环境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限制性措施需要市场主体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罚款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实施,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罚款或者不按照标准随意实施罚款;对市场主体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罚款;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免除罚款。严禁随意执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罚款。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工、停产、停业的措施。
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市场主体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施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同一部门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检查。
第五章监督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考评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个人绩效考核、政务服务各类考核评价、第三方评估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强化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没有进驻的;
(二)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政府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申请人申报材料完备和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政务服务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五)违法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指定中介服务的;
(六)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七)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
(八)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标准对市场主体实施罚款或者随意执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罚款的;
(十)对市场主体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罚款而未实施的;或者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免除罚款而实施罚款的;
(十一)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停工、停产、停业的;
(十二)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依法可以不实施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措施,而对市场主体实施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措施,给营商环境造成损害的;
(十三)委托、指派非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的;
(十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十五)在履职过程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知悉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
(十六)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十七)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清退返还涉企保证金的;
(十八)违反规定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事项的;
(十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粗暴执法、失职渎职的;
(二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