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