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办理涉及市场主体及其主管人员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慎适用调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