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