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文明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主体应当向被检查对象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结论。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向执法监督部门投诉。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市场主体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