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施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同一部门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