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