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指定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将承担的服务事项分包、转包、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