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条文数
- 8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城市规划委员会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当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三十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以及修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详细蓝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编制、审批。
法定图则未能覆盖的地块,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编制详细蓝图。
法定图则
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意见时,如认为必要,可以通知提议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席。
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后,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法定图则应当予以公布。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三)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四)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规划委员会接纳的。
修改法定图则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城市设计
局部城市设计应当结合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街道商业文化中心;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
(五)生活性海岸线;
(六)重点旅游区。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三)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
(四)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走廊;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三)其他城市用地:海岸线;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
(一)在各种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或者建成区进行建设的;
(二)在各种配套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开发区进行建设的;
(三)在现有各种配套设施不足负担因建设单位开发而产生压力的地段进行建设的。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建设为公众服务的各种配套设施的项目和数量,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确定。
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禁止零星插建。
旧区改建应当按照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规划,并限期搬迁。
(一)大型或者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危险品库场;
(三)其他指定建设项目。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按照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议,在四十日内予以答复。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用地者应当服从并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者有权获得不高于其所交土地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的补偿。
临时建设用地只能修建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申请者持申请书、当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二)申请者持申请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扩初设计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者持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程序办理。
成片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时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有已批准的详细蓝图。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者未按照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二)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其他不涉及前款规定的局部设计修改,可以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
(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拆除,应当制定拆除方案,以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
道路红线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在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双向六车道)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双向四车道以下的,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市危险品场站和压力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获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复土。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限到期时,临时市政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无偿自行拆除该设施,并恢复原状。
不得在河道、沟渠上部及其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
架空的高压电力线、路灯线、电讯电缆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法律责任
因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用途,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而违法审批的,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的,应当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附则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