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按照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议,在四十日内予以答复。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