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