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下列土地应当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走廊;(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三)其他城市用地:海岸线;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