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设计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其他不涉及前款规定的局部设计修改,可以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