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