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条文数
- 5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
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市、区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创新驱动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研发服务延伸。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展。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鼓励技术咨询、指导、评估、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结构调整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制造业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延伸,实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高层次上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和实现措施;
(二)调整需求结构,促使特区经济发展由外需为主向内需、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统筹国内合作与对外开放;
(三)调整消费结构,提高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发展新兴消费业态,培育消费热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扩大消费需求指导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调整投资结构,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和投资来源多元化,增强政府投资导向的引导和约束力度,稳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社会投资指南,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
(五)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功能规划,建设经济发展功能区,推动产业、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高效集聚,加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功能互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鼓励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创新转型,利用高新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的附加价值,建设现代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动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战略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执行;
(三)支持和鼓励海洋产业和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四)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支柱产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实施大项目带动、园区集聚、产业集群战略,优化产业的区域布局,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和上市路线图计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区一体化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与特区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为全体市民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益基础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开放经济全面推进战略,优化商品结构,巩固和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三)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服务外包工作指引,指导企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来特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生产基地;
(五)引导和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的能源、交通、环保、物流、商务服务及其他重点发展行业。
第四章低碳循环
发展碳交易市场,推动以奖代补、合同能源管理等以结果为导向,市场驱动为核心的低碳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设国家低碳试点城市。
第五章规划指导
专项发展规划是相关领域、产业或者行业发展的指导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发展保障措施。
符合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章的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属于禁止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的,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
资源利用审核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和审计的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经验收不符合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处理。
民生幸福指标体系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
民生幸福指标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应当包括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科教文卫体、生存状况、节能减排及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政策促进
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工作,利用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人才高交会平台,加快引进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高端人才。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为人才入户、医疗、保险、出入境、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对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技能培训等进行资助,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引导与激励社会各界对科技的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首件重大产品、重大设备和重大装备认定办法,建立使用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区财政每年应当从科技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技术转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区财政应当安排足额的资金用于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运营,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应当纳入市、区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市、区财政对源头创新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扶持的企业、项目目录,制定和完善资助办法,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资助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引,为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提供便利,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减税、免税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对从事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重点项目或者实施转变增长方式行为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目录鼓励类的工业项目可以采用差别化的地价管理政策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整备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整备体制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培育中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相关引导、扶持、规范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探索和创新社会保障基金资金保值增值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拟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本部门执行本条例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政策进行自评,自评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考核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深圳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白皮书》,向全社会公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成效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与措施等,引导市场主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综合考核指标应当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专项工作汇报。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公益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监督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