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符合市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申请事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政策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拟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