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和完善深圳产业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导向目录每两年编制一次,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产业规划和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产业发展实施分类政策指引,注重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符合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章的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属于禁止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的,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