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各专项发展规划。

专项发展规划是相关领域、产业或者行业发展的指导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发展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